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寧建規發〔2022〕8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執業能力和道德水平,促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寧夏建筑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寧建建發〔2015〕3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寧建規發〔2020〕6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寧建規發〔2021〕11號),結合寧夏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該細則對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工程項目代理業務的本機構注冊類及職稱類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二、各市、縣(區)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寧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標準(附件1)”,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監管,依托“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nxjscx.com.cn)”做好從業人員記分工作,記分分值為12分、6分、3分,周期為12個月,自從業人員信息報送通過之日起計算。
三、記分周期內被記分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予以公布,并在“工程招標代理項目信息表”中體現,作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
四、各市、縣(區)行政主管部門對被記分的從業人員下發“寧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不定期開展抽查。
五、被記分的從業人員在收到“寧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后,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區)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予確認且在3個工作日內未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的,記分自然生效。
六、被記分的從業人員需登錄“寧夏招標投標協會官網
(網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進入“寧夏招標投標網絡培訓系統”,根據被記分分值進行規定時長的網絡學習,一次記滿或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從業人員學習后需通過測試,下一個記分周期內不得擔任項目組負責人。記分周期期滿后分值自動清除。
七、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情況推送財政、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
八、國家、自治區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
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標準
2.寧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
員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標準
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施行記分管理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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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類別 |
行為代碼 |
行為描述 |
記 分 |
F1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記12分執業行為 |
F1-01 |
沒有依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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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2 |
對未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或者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項目進行代理招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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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3 |
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獲得招標代理項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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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4 |
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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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5 |
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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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6 |
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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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7 |
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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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8 |
在招標活動中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相關部門認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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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招標代理 機構從業 人員記6 分執業行為 |
F2-01 |
因招標文件編制不嚴謹或其他失誤引發爭議導致招投標活動無法進行的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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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2 |
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報送信息弄虛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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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 |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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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4 |
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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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 |
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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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 |
拒不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機構)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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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 |
招標文件中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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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8 |
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應保存的招投標資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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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9 |
開(評)標現場項目組負責人、成員不到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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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0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下載)、澄清、修改時限,或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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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1 |
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或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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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2 |
依法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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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 |
幫助招標人規避招標或肢解發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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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4 |
電子標開評標過程中,因操作設置錯誤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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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5 |
不受理或不按規定受理異議或異議處理不按照規定進行的,或者和當事人串通影響投訴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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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6 |
未按規定時間公示中標候選人及評標信息的、公示的評標信息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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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記3分執業行為 |
F3-01 |
無正當理由推遲開標或不組織開標或專職人員遲到不能按時開標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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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2 |
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編制投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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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3 |
施工招標項目未按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或發現清單和控制價出現重大錯誤和遺漏事項未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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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4 |
因招標文件、答疑、澄清或補充說明等資料編制不嚴謹或引起投標人理解混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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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5 |
未按照“房建市政工程項目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評價記錄表”進行記錄或在項目評標結束后未及時向招投標監管部門抄報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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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6 |
開標記錄、評標數據統計出現錯誤并影響中標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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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7 |
不使用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或更改范本內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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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8 |
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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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9 |
未按規定參加法律法規及業務培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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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0 |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對已發出的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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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1 |
未按規定上傳招標文件相關附件(施工圖、工程量清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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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2 |
未使用系統生成的中標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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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3 |
候選人公示、定標公示、中標結果公告、中標通知書內容有誤不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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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4 |
未填報“工程招標代理項目信息表”或填報內容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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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5 |
在招標活動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代理工作失誤的其他行為 |
附件2
寧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
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___________:
你單位的__________在代理__________工程建設項目中存在__________行為,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對你下達記_____分通知。接到通知后,如對記分有異議,請于接到本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未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的,記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年??月??日??